幼儿生命健康权:小亮无知吞了针, 老师疏忽遗后患

浏览量:1535 下载量:787 发布时间:2022-12-14

全托幼儿小亮误把一金属物吞入腹中后,他随即告诉了保育员许阿姨。许阿姨观察了小亮几天没发现异常。就把这事忘了。10个月后,家长发现小亮走路时一跛一拐,就带他到医院看病。经检查.医生发现小亮右下腹腔内有一针状金属异物,导致腰部的肌肉肿大。影

响了孩子正常行走。所幸及时发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小亮家长认为,孩子在幼儿园吞入异物后,园方既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也不告诉家长.损害了小亮的生命健康权.于是提出了赔偿要求。

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评析】

本案是一起幼儿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引起的法律纠纷。《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中生命权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则指公民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整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权利。小亮由于年幼无知,吞食了对他的身体可能造成伤害的金属物。如果他没有告诉阿姨,幼儿园对此并不知情,则应是不同的处理。但是在许阿姨已经知情后,就应该立刻向幼儿园说明情况,并及时送小亮到医院检查,同时打电话通知其家长,而万不该只是按常规观察几天,没发现异常就置之脑后。

由于许阿姨的疏忽,幼儿园在小亮吞食金属物后,无采取任何措施,使小亮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幼儿园存在补救措施不力的过错,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

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据此,本案中幼儿园应主动向小亮家长道歉,并尽量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具体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幼儿园家长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建议】

(1)家长和幼儿园的保教人员平时要对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2)由于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尤其应谨慎看护。

(3)出现伤害事故时,幼儿园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救护,并通知幼儿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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