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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单位(本人)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本单位(本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本人)开设的网站,在开通联网的三十天内到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履行备案手续,并将接受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四,本单位(本人)保证不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本单位(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在参加市公安局网监分局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六,本单位(本人)承诺健全各项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七,本单位(本人)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八,本单位(本人)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九,本单位(本人)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市公安局网监分局报告.
十,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本人)直接赔偿.
十一.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经营、管理的网站不出现任何违法“先备案,再接入”原则及因此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本来愿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1.本单位(本人)承诺所经营、管理的站点若由上级相关部门查到未备案,自愿关闭服务器一周。
2.本单位(本人)承诺对于所经营、管理的站点若含有色情、淫秽等低俗内容
若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及罚金或机房封存服务器处理。
十二,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