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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作品究竟该不该受到保护?
发布者:爱范文
时间:2023-12-21 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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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内容,其作品性质该如何定性,一直以来都备受多方争议。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升级与优化都导致了该问题在方向和深度上的新变化。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在大算法和大模型驱动下,已经可以进行文字翻译,文案撰写和代码生成的工作。目前ChatGPT还能够自主生成美术类和音乐类作品。伴随生成式Ai对现代社会介入的日益深化,一些版权制度纠纷问题也随之显现。

 

当下,生成式Ai的内容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类:1.“独创性客观说”,即否定“著作权法只保护人的作品”,认为著作权法应将注意力从智力劳动和创造性上转而集中于其对象本身的价值;2.“拟制作者说”,即建议将Ai拟制为法律上的人,使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3.“创作工具说”,即认为所谓Ai之作品,应认定为人类以Ai为手段的创作,进而被视为人类的创作;4.“激励投资说”,即认为将Ai创作内容予以保护,可以为Ai发展提供有利法律环境,最终推动整个社会健康发展;5.“权利与义务统一说”,即认为Ai有时也会与他人作品实质性相似,研发者可能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没有相应的著作权,就会导致权利义务的失衡。

 

著作权法有明确的规定,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这之中最关键的部分是“直接”。直接就意味着民事主体必须对表达要素进行自主支配,对理念、风格、目标和方法下达指令、进行指导、提出意见或建议,则不能达到这种支配,而“Ai的研发者或者使用者对Ai生成的内容仅有间接影响”,就好比领导给下属布置工作任务那样。因此生成式Ai所生成的内容,与人类借助纸笔工具创造作品,与事实不符,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能将生成式Ai视为工具,并据此将输出内容版权化,需重点分析现阶段生成式Ai的工作机制,并结合著作权法立法精神进行分析。

 

首先,生成式Ai创作内容具有相当大的选择空间,不同的创作内容呈现出高度的自由化,亦即呈现出上内容不能直接决定表达要素的情况。也就是说,在Ai输出的内容中,表达性要素究竟受谁支配?显然,是受Ai的支配,故而将对Ai的信息输入类比成“咨询”或“领导向员工下派任务”。

 

从《著作权法》这一法律角度而言,对于作品保护有两种价值观导向,一种是“经济价值观”,而另一种是“人格价值观”。不管是哪一种价值观的选择,最终都是为了激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Ai生成一定内容形成生成物,该生成物必然具有相应的价值,具有价值就应当有主体权利义务的归属。如果因无法确定Ai生成物“作者”而将其归纳于公有领域,这显然有悖于Ai可持续展理念。为了鼓励万众创新,也有必要对Ai生成物予以保护。

 

综上,生成式Ai的输出内容,从立法精神、法律推理和实践意义的角度而言,都应被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之作品,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条文也能因为Ai不断优化与扩张式发展被逐步完善,Ai也需要一个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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